|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企业对政府补助会计规范方面的空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
|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
| 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指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问题 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或应收到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理解,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这里的名义金额则是查无可查的公允价值情况下,作为一种变通,确定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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