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14)

发表时间:2014/4/6 14:36: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06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总复习十一(14)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3)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有下列情形的,处以 2 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处罚

1.偷税 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