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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案例分析题(6)

发表时间:2012/12/5 10:44: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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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红星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红星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将生产的电脑桌200张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没有进行相关缴纳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该电脑桌销售单价(含增值税)为117元。

(4)从库房领出外购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500万元,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元,该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计算应缴纳增值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知,红星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红星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红星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红星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4)红星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在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红星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红星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红星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红星公司对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的办公楼,其进项税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税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建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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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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