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级财务会计总复习(10)

发表时间:2014/4/6 14:36: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高级财务会计总复习(10)
(2)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A.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B.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C.缴纳所欠税款; 
   D.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E.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二、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1、清算会计——是指对被宣告解散企业各项清算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向有关债权人、投资人及政府主管部门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清算过程及结果等会计信息的一种专门会计。 
2、清算损益——是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收益同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相抵后的余额。清算过程中的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为清算净收益;反之,为清算净损失。 
清算收益是企业清算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主要包括: 
  (1) 经营收益——是指清算过程中处理没有完结的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如销售产品、半成品等。 
  (2) 财产变现收益——是指财产变卖取得的收入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 财产估价收益——是指对不需变现的财产的估价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4) 财产盘盈收益——是指盘盈财产的实际变现价值; 
(5) 无法偿付的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确实无法偿付或不用偿付的债务。 
清算损失——主要包括经营损失、财产变现损失、财产估价损失、财产盘亏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造成的坏账损失。 
3.清算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1) 清算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清算企业在清算报告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的报表; 
  (2) 清算损益表——是反映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收益、损失和费用情况的报表; 
  (3) 债务清偿表——是反映清算企业债务偿还情况的报表。 
  4.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 

4.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 
清算财产的作价依据 适用范围 
账面价值法 以财产的账面净值为标准 适用于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财产 
重估价值法 以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为依据 适用于账面价值与实际阶值相差很大,或企业合同、章程、投资各方协议中规定企业解散时应按重估价值作价的财产 
变现收入法 以清算财产出售或处理时的成交价格为依据 适用于价值较小、数量零星的清算财产 
招标作价法 通过招标从投标者所出价格中选择最高价格来作价 适用于清算大宗财产和成套设备 
收益现值法 以财产的收益现值为依据 适用于清算企业的整体财产或某些特殊的资产,如无形资产等 
(二) 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1、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和表和财产目录 
2、 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3、核算和监督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 
 4、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损益  (若为清算净收益,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5、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的分配 
 6、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三、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 
传统财务会计 清算会计 
会计对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运动 在清算过程中债权的回收、债务的清偿、财产的处理、各项损益和费用的发生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资金运动 
会计目标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 除企业的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外,还包括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会计信息的内容 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 提供企业清算财产处理、分配以及债务偿还的会计信息 
会计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 改变会计主体假设。进入清算后,对于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的企业,仍是独立的主体,清算组只是一个代理机构,其业务活动是一种代理行为;但在破产清算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失去了法人资格,会计主体的地位也不复存在。 
持续经营假设 否定持续经营假设。企业进入清算后,持续经营假设显然不再成立,而代之以终止经营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 否定会计分期假设。从企业被宣告解散之日到清算终了为清算会计期间,其长短具有不确定性。 
货币计量假设 货币计量假设依然适用 会计原则 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等依然适用 
历史成本原则 否定 历史成本原则,遵循 可变现价格 计价原则。企业进入清算后,在终止经营的前提下,资产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同时按可变现价值来计价。 
权责发生制原则 否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遵循 收付实现制 原则,即以实际收付款项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废除了资本性支出原则,而只遵循收益性支出原则,对于发生的各项支出均作为清算期间的支出。 
第二节  破产清算会计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及程序 
1. 企业破产法律含义——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付所欠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的起因: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使得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唯一原因。由于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等原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能作出破产处理。 
  企业破产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破产申请和受理、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四个程序步骤。因而企业破产不同于破产清算和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和破产宣告都只是破产处理程序的一部分,而破产是包括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分配的全过程。 
2、 和解——是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当债权人认为申请破产的企业生存下去比破产对其更为有利时,容易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和解目的:预防企业破产。 
3、 整顿——是指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对被申请破产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扭亏为盈的措施。 
  整顿期限: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 
整顿的终结——  
(1) 正常终结—— 
A、经整顿,企业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的,依法终结整顿及破产程序; 
  B、整顿期满,如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企业破产,并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2) 非正常终结——整顿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 
A、 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 
B、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C、 有隐匿,或者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何、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 企业破产的程序 
1、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 债权人确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向法院(债务人所在地的)提供的材料有—— 
A、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B、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C、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 债务人申请宣告自身破产时,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有—— 
A、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B、会计报表; C、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资产的处所;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上级主管部门或政论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3)法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10日内发布公告。 
2、 和解整顿—破产整顿程序并不是破产处理的必经程序。 
3、 破产宣告—— 
依据《破产法》规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A.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提出整顿申请,或者虽然提出整顿申请但企业与债权人会议未达成和解协议; 
  B.整顿期间,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终结整顿; 
C.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对于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B.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4、 破产清算—— 
  依据《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终结破产程序:A、经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B、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企业的破产程序;C、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