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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点解析8

发表时间:2014/7/24 14:37: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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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设计的各项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划中各项建设指标不得突破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的指标控制值;政府和公众要通过与国家有关标准的对照,判断规划内容是否合法,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要求;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违背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依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赔偿等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得一个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15个部分,如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每部分体系包含若干个专业,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它对该部分所包含各专业的各层次标准均既有制约和指导作用。

每部分体系中所含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按各自学科或者专业内涵排列,在体系框架中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为基础标准,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第二层为通用标准,是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第三层为专用标准,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定的专项标准,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是指我国关于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互联系和协调性的构成方式,是关于调整我国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总合。按照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构成特点以及关联性考虑,可以看成由纵向体系与横向体系两部分所组成。

1.纵向体系

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权限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这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也就是《城乡规划法》为基本法并以此为依据所形成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具体,包括《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所公布的关于实施城乡规划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即以《城乡规划法》为中心,实现国家立法(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的相配套。

2.横向体系

横向体系,即与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等。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就是国家调整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各种法规、规章的总合。即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统率下,由既有分工和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相互协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所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经过不懈地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层次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以构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2008年4月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规划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各地会根据《城乡规划法》修改或正重新编制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部门规章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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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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