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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之城乡规划行政处罚(4)

发表时间:2013/8/2 16:45: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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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考试将于10月19—20号开考,小编特别整理了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以备迎接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

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罚与责令纠正并行。行政机关不能一罚了事,而是要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一事不再罚款。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向竞合时,如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已经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时,从行为终了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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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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