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10月18、19日。中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特别整理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点供大家参考,预祝你2014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旗开得胜!
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见第八条、第十一条)。
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向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2)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4)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见第七条)。
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1)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4)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见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定义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见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见第三条、第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见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2)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5)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
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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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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