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表水源保护
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
2)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禁止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2.地下水源保护
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污水灌溉;
2)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3)禁止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4)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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