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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要点2

发表时间:2011/3/10 11:3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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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5个要件:

(1)是行为的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是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是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是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是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2.4掌握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P19—21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3方面内容:

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有5点:

①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相对方的客观实际;

②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构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公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一般而言,行政应总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②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③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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