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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随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6)用地控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7)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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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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