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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辅导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答案7

发表时间:2011/3/28 13:45: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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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了要进行以上AB所述方式外,还要加强在职人员的知识教育与专业培训,必须设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创新精神。

考点:

第一章 行政管理学有关知识 ☆☆☆☆☆考点13: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

1.概念: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生命力的体现,是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起点和归宿。简单地说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与行政产出之间的比值。

行政效能是行政产出的能量、数量、质量与行政投入间的综合比值关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称。

2.方法: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第73题

试题答案:BC

试题解析:

提示: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1:法律;

法律:广义上,法律是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则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3要素:假设、处理、制裁。

第74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便民原则。

考点:

第二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考点30:行政救济基本内容;

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1.行政复议

(1)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便民原则。

(2)特征:

(a)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b)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c)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d)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e)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

(f)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3)申请复议的时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在知道具体行政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75题

试题答案:A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为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同时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后者体现为“一书两证”制度。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7:编制城市规划;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岁月、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逐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76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对于保证管理目标的完成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弥补作用、监督作用。

考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考点11: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

1.基本原理

(1)综合原理:综合运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2)系统原理:运用系统原理来保证城市规划中各个层次系统规划的实施,保证城市各个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

(3)连续原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过程,是通过一个环节又一个环节的连续工作来完成的,因此必须按程序、制度办事,也就是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阶段性、连续性、不可逆性和每一个环节的重要性。

(4)动态原理:城市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动态的,城市规划管理同样要以动态发展的观点来对待。

(5)分工原理:只有合理分工和相互合作才能应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和变化多端的局面,必须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

(6)反馈原理:通过管理的网络化和民主化来进行反馈,使城市规划实施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管理过程

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到实施管理。其过程性在规划管理不同层次的系统(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子系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中都显现出现。

3.运行机制

协同机制、调控机制、反馈机制。

调控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应从3个方面加强控制,系统内部;外部系统对管理系统的控制;管理系统对管理对象的控制。调整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弥补和监督作用。一般包括微观、中观、宏观3个层面的控制。

调控过程:事前控制(规划审批前),事中控制(审批过程中),事后控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77题

试题答案:BD

试题解析:

提示:历史风貌地区保护的物质形态内容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素:1.自然地理景观环境;2.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3.历史建筑实体。

考点:

第五章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考点32: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与依据;

1.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建筑物实体和环境两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相关法律、法规。

注意:珍惜意识,抢救第一,防伪杜假,理顺关系,旧城改建。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规划管理

内容: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物质形态包括自然地理景观环境、独特的街道空间格局、历史建筑实体。

第78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7:《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

适应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的城市和建制镇属于城市的范畴,因此本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本法约束的行业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本法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制定目的:第一条;

管理体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和基本方针:第四、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第79题

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让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人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2.主管部门。

3.规划和计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4.规划控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5.用地规划许可。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规划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的,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80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城建监察人员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城建监察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并满足选项AB要求。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1:《城建监察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

3.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在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活动的要求是:实施城建监察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81题

试题答案:AB

试题解析:

提示:取得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取得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上述1、2、3、4的规划设计。

考点:

第四章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考点11: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受本省或本市的委托承担本省或本市规划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丙级: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专项规划;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丁级: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设计;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82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公共停车场属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包括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83题

试题答案:ABD

试题解析:

提示:征用选项ABD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ABD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84题

试题答案:BCD

试题解析:

提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5题

试题答案:BC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首先应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满足选项BC条件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86题

试题答案:CD

试题解析:

提示: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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