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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实务第五部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三

发表时间:2011/3/9 13:1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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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城市规划师课程,全面的了解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鉴于上述工业区所毁耕地已难以复耕,同时地方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经核准,对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罚款,并补办手续;责成XX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建议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2)对XX市人民政府越权征地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评析:首先,XX市无权批准征用农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是正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理由如下。

(1)XX市所征用的土地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出现如此多的非法建设用地,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有些政府部门造成的,一些地方领导法制观念差,缺乏依法保护土地的自觉性与责任感,甚至将发展经济与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置国家决定于不顾,错误地认为占用耕地、依法报批用地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打着发展经济等各种旗号,以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等急于用地为由,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以权代法,破坏法定的审批程序,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

实例十

XX食品厂厂址位于城市大型居住区的旁边,占地1.3万平方米,政府与食品厂达成协议,食品厂搬迁至郊外,原厂址按照规划,兴建住宅,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有关程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施工过程中,XX房地产公司无法按协议筹集到自身方面的资金,该房地产公司只好退出。食品厂后又与XX建设集团达成协议,继续完成商品房的后续建设。

评析: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应持计划管理部门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计划文件、原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的证明或双方的协议书、原审批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更改,并要在证件的修改处加盖校对章。建设单位在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进行更改时,应持说明变更原因的函件及原审批文件,申报规划要点。建设单位持同意变更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的规划要点通知书,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计划变更手续,然后持新批的计划文件,按照规划要点通知书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规划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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