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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之城乡规划行政处罚(3)

发表时间:2013/8/2 16:45: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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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考试将于10月19—20号开考,小编特别整理了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以备迎接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用书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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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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