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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这属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任务。
第13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那是行政决定造成的影响。
第14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会议的召开进一步确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确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了城市发展的远景规划,划定了城市建设的范围,对城市进行了分类排队,促成了重点城市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的发展,由此而标志着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2: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发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城市建设要根据国家长期计划,分别不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新建或改造,加强规划设计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克服盲目性。
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进入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
第15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1953年3月,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4:城市规划起步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由无计划、分散 建设进入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建设的新时期。
1953年3月,国家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1956年,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国家城建部,内设城市规划局等城市建设方面的职能局,分别负责城建方面的政策研究及城市规划设计等业务工作的领导。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16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城市规划文件的纵向体系,是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10: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
纵向体系是由不同等级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文件所构成。由国家、省、市三个层次构成。
横向体系是由基本法、配套法、相关法组成。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
第1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20万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高级技术人员级配比例最小为1:5,这是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标准。
考点:
第四章 依法编制与审批城市规划 ☆☆☆☆考点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承担规划任务;
第18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而制订的。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于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掌握:
a.城市用地分类: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十大类用地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b.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及建设用地标准:I级城市60.1~75.0㎡/人;Ⅱ级城市75.1~90.0㎡/人;Ⅲ级城市90.1~105.0㎡/人;Ⅳ级城市105.1~120.0㎡/人。
第1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按从主到次的划分,在道路规划交通设计规范中划为快速,主干,次干和支路四大类。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20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该项中的内容是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分级标准的部分内容。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57:《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1992年10月27日建设部颁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2月17日印好补充规定。
1.适用范围: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2.熟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及分级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申请与审批办法。
第21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与社会发展相对应的是经济建设,环保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必然向有利经济建设发展的方向迈进。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
2.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3.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也可以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环境监测规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6.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其他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第22题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向国家支付的是出让金。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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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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