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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辅导管理与法规模拟试题答案5

发表时间:2011/3/28 13:41: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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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城市规划师课程,全面的了解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54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每个城市规划人口所需交通集散广场用地的面积中,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需求量。

考点:

第七章 城市规划法律规范 ☆☆☆☆☆考点6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

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6.城市货运交通。

7.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道路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9.其他。本规范有附录和条文说明。

第55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6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于1998年12月27日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3.保护方针。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4.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57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1.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6.用地控制。

7.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第58题

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提示:除划拨土地以外,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59题

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提示: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60题

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提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考点:

第八章 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在城市规划区外参照本法执行。

2.基本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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