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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讲义20

发表时间:2011/11/22 15:14: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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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讲义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涵义和原则

1、合同履行的涵义

所谓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并实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除前面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1、合同条款空缺的涵义

所谓合同条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存在的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处理的法律行为。

2、完善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处理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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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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