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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涵义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4)无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4、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
《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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