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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讲义19

发表时间:2011/11/22 15:14: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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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讲义

5、无效免责条款与部分无效合同

l〉无效免责条款

(1)无效免责条款的涵义

所谓无效免责条款,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无效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3、40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1)部分无效合同的涵义

所谓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同。

(2)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涵义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被撤销以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要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4)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4、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规定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撤销权的放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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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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