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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综合考试讲义11

发表时间:2011/11/24 16:03: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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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工程师考试综合考试讲义

[参考答案]

(1) 监理合同中内容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对某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业主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项目建设惟一的、最高管理者。

2)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立场上行使自己的处理权,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3)业主方参与监理的人,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的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

4)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5)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让监理单位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实际的。

6)监理单位努力使规定的建设工期提前,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给予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 宜采用直线制的监理组织结构形式。因为,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承包,而直线制的组织结构适用于监理项目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子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直线制的监理组织结构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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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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