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业主委托了一家监理公司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和实施施工阶段监理。
监理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分析了项目规模和特点,拟按照组织结构设计、确定管理层次、确定监理目标和制定工作内容、确定监理目标和制定监理工作流程等步骤,来建立本项目的监理组织结构。
施工招标前,监理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工程综合说明;
②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③工程量清单;
④施工方案;
⑤主要材料现设备供应方式;
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⑦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
⑧施工项目管理机构;
⑨合同条件等。
为了使监理工作规范化进行,总监理工程师拟以工程项目建设条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为依据,编制施工阶段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中各规定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的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①审核并确认分包单位资质;
②审核签署对外报告;
③负责工程计量、签署原始赁证和支付证书;
④及时检查、了解和发现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方面的问题;
⑤签发开工令。
(2)监理工程师职责:
①主持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全面负责信息沟通工作;
②对所负责控制的目标进行规划,建立实施控制的分系统;
③检查确认工序质量,进行检验;
④签发停工令、复工令;
⑤实施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监理员职责:
①负责检查及检测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
②检查施工单位人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投入和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记好监理日志。
问题
⑴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步骤有何不妥?应如何改正?
⑵常见的监理组织结构形成有哪几种?若想建立具有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的监理组织机构,应选择哪一种组织结构形式?
⑶施工招标文件内容中哪几条不正确?为什么 ?
⑷监理规划编制依据有何不恰当?为什么 ?
⑸各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划分有哪几条不妥?如何调整?
[参考答案]
答:(1)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步骤中不应包括“确定管理层次”,其他步骤顺序不对。正确的步骤应是:确定监理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组织结构设计和确定工作流程。
(2)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和矩阵制。应选择直线制组织结构形式。
(3)招标文件内容中:④、⑥、⑧条不正确。因为④、⑥、⑧条应是投标文件(或投标单位编制)的内容。
(4)监理规划编制依据中不恰当之处不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因为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编制的指导施工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的。
(5)各监理人员职责划分中的问题:Ⅰ.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③、④条不妥,③条中的:“工程计量、签署原始凭证”应是监理员职责;④条应为监理工程师职责。Ⅱ.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①、③、④、⑤条不妥,③、⑤条应是监理员职责,①、④条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案例2] 某高速公路大桥工程项目采用的是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基础。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因该工程涉及土建施工、沉桩施工和管桩预制工作,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采用平行分包模式,即土建、沉桩、管桩制作进行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沉桩施工及管桩制作列入总承包范围再进行分包。
问题
⑴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⑵如果采取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其主要手段是什么?
⑶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⑷在平行发包模式下,沉桩施工单位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是否视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⑸如果现场检查出管桩不合格或管桩生产企业延期供货,对正常施工进度造成影响,试分析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会出现哪些主体之间的索赔。
[参考答案]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①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②协助业主编制标底;
③发布招标通知;
④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⑤组织标前会议;
⑥现场考察;
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⑧协助业主签约。
(2)若采取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①审查分包人资格;
②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
③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
④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采取的主要手段为:
①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要求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
②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
③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如采取平行分包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是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人员素质;
②资质等级;
③技术装备;
④业绩;
⑤信誉;
⑥有无生产许可证;
⑦质保体系;
⑧生产能力。
(4)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两种发包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索赔
Ⅰ平行发包模式:
①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
②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
③业主向管桩企业索赔。
Ⅱ总分包模式:
①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
②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
③沉桩单位向土建单位(或总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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