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路桥工程公司承包DH高速公路一座桥梁施工。该桥梁的基础为明挖浅基础。施工合同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承包人于2008年4月1日进驻工地,合同开工期为2008年5月1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因业主未能按计划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致使该桥梁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开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08年5月24日。
事件2:在2008年8月3日桥梁基坑开挖后,发现基底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于是,业主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将明挖基础改为钻孔灌注桩基础。因此,使该桥施工期延误7天。
事件3:2009年9月20日,业主提出桥梁外形重新装修的要求,因此使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2009年10月1日前交工,需延迟到2009年10月25日。
承包人2009年10月2日就上述三项事件提出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56天的工期索赔要求,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及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试问: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承包人是否有理由就上述三个事件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3.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
2.承包人有理由就上述三个事件提出费用索赔。
因为这三个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业主的原因、责任或承担的风险造成的。
承包人有理由就上述三个事件要求延长工期。
因为上述三项均不属于承包人的过错或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3.监理工程师应同意承包人就事件3提出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要求。
因为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本案例中,事件1(开工延误)和事件2(基础变更)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提交均已超过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承包人丧失了索赔的权利。
只有事件3(重新装修桥梁外形)索赔的提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因而可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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