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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交通部规定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负总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1.项目法人的设立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被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项目法人的职责
(1)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①筹措建设资金;
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③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④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⑤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2012年公路造价师考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⑥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⑦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⑧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⑨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⑩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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