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四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2/2/10 9:38: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四部分行政诉讼法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三部分行政复议法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法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