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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实务基础:征用土地知识问答(5)

发表时间:2012/7/2 14:06: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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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科目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知识点,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中,助您一臂之力!

12、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包括哪些方面?

(1)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被征地人员分类: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3)就业服务:征用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4)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用途。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注,由区县政府确定。小城镇保险费包括:

1)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2)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征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征地养老费的缴纳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规定

13、镇保实施前,已被征地的人员社会保险如何落实?

(1)由原征地责任单位安置的被征地人员:由原参加本市城保的征地责任负责单位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力,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继续参加镇保;与征地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征地责任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其一次性补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后,纳入镇保。

(2)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后自谋出路的人员: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镇保规定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额与自谋出路人员原领取的安置补助费的差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自谋出路人员参加镇保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的具体补贴方案。未参加城保、农保的人员参加镇保时,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根据区县政府制定的补贴方案予以落实。已参加镇保、农保人员,可以将原参加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并与区县政府的补贴方案落实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15年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本人予以补足。

(3)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落实社会保险及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原征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及相关的补充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4)已实行养老安置的原征地养老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14、非农建设被使用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落实?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以下办法为被使用土地农民落实镇保:

(1)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处置、户籍转性”三者整体联动的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办法首先落实其社会保险,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手续。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3至5年内基本落实土地“使用改征用”工作的具体方案,从根本上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2)分步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可以先行对经营性用地和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土地“使用改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队,要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并撤销村队建制。

(3)土地“使用改征用”后,征地责任单位按规定给予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镇保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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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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