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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2年土地估价师估价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2)

发表时间:2012/8/30 14:10: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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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土地估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网校名师的解答本站做了特别整理,让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应试点题班。

问题来源: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全程强化班) 的第5课时

学员问题:

程老师,在这节你说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第二条,*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不同.但我看教材写的是相同,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两者都可减免,请你能确定一下吗?

名师解答:

财税[1985]143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税[1986]120号文件规定: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5]72号文件中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相关知识:

考点3:教育费附加 重点等级:☆☆

1.教育费附加概念

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教育的一种特别目的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也征收。

2.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累积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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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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