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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例题:某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罚款。在缴纳前该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这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是( )。
A.原企业
B.原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
C.新的兼并企业
D.新的兼并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
答案:C
解析: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例题1:李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罚款2500元。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没有违法行为,判决撤销市公安局的罚款决定。此时,李某(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500元
B.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500元
C.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0元,市公安局赔偿1500元
D.既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0元,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500元
答案:C
解析: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例题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 )。
A.受害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
B.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
D.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
E.受害的公民死亡,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答案:BCDE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例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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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