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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2年土地估价师估价相关知识答疑精选(10)

发表时间:2012/8/23 10:5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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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土地估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网校名师的解答本站做了特别整理,让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应试点题班。

问题来源: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全程强化班) 的第2课时

学员问题:

老师,2011年课件中税收的固定性包括(纳税地点),为什么2012年课件就不同了呢?依据是什么?谢谢

名师解答:

您很细心!

对于税收,一般纳税地点是固定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对于像那种跨地区使用土地的情况,税收缴纳的地点可根据法律灵活处理。对于税收来讲,最重要的是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纳税期限,这几项必须固定,否则,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相关知识:

2.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

①税收的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税收。

②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征收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

③税收的固定性,也称确定性。某一时期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性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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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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