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五部分国家赔偿法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2/2/23 9:57: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五部分国家赔偿法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四部分行政诉讼法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三部分行政复议法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