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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土地管理知识问答(9)

发表时间:2012/3/30 13:53: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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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知识点,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中,助您一臂之力!

161、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是否正确?

答:正确。

162、建设单位如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163、我省乡(镇)村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公顷,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答:市、州人民政府。2012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

164、农村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65、请说出我省农民兴建房屋(含附属设施)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答:

(一)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166、请说出我省城镇居民建住宅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标准?

答: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167、今后,各地要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什么方向发展?

答: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168、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是否正确?

答:正确。

169、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如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

170、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在申请宅基地,是否批准?

答:不予批准。

171、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172、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不能。

173、我省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174、哪些情形,我省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175、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什么面积挂钩?

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176、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能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

答:可以。

177、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其购买的房屋和土地如何处理?

答: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

178、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

(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2012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179、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答:30日。

18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答: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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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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