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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法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2/2/7 9:04: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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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续)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行政许可法》等土地管理行政法规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7.《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规定》

8.《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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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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