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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2年土地估价师估价相关知识答疑精选(4)

发表时间:2012/8/2 15:2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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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土地估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网校名师的解答本站做了特别整理,让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 [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全程强化班。

问题来源: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全程强化班) 的第2课时

学员问题:

财产税、遗产税是否属于间接税?

名师解答:

以税收分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所以财产税一般属于直接税,遗产税一般属于间接税。

相关知识:

(2)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如利润等),提供劳务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遗产继承所得等)四类。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不包括荣誉性、知识性的所得和体质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这样,使税负比较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总的来说,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

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因此,它对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特殊的作用;同时,所得税的征收面也较为广泛.故此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收入增长较快的一类税。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对资源的征税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对财产的征税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

(5)对行为的征税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燃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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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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