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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7、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要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抵押,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18、什么是遗失补发登记?
遗失补发登记是指土地证书遗失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土地权属后,按规定补发土地证书的登记行为。
19、什么是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登记。《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证书:
(1)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5)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6)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7) 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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