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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城镇土地使用税3

发表时间:2011/3/29 10:54: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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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例题:下列土地符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包括( )。

A、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至20年

答案:ABC

解析: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同时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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