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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法三四章

发表时间:2012/2/8 9:0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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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某省李村村民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邻村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 )。

A.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B.予以处理

C.予以处理,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D.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发现

B.处罚

C.立案

D.起诉

答案:A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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