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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73号)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一、本决定书按宗地核发。
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本决定书第二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三、本决定书第四条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
划拨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四、本决定书第十五条中的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依据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填写;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可依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填写。
五、本决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决定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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