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八部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2/2/29 10:16: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八部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类别】土地/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4.01.09

【实施日期】2004.05.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八部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七部分国土行政复议规定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六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