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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

发表时间:2011/4/2 11:03: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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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独立工矿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估价也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1.4 职业道德

土地估价应讲职业道德。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应为客户保守秘密,按标准收费。

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土地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7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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