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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税、免税
(1)减税范围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2)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3)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实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照顾。
5)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6)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2)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经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七、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占)收土地通知书和划拨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门将批件及时抄送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收据或减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暂停其土地使用权。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题: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 )起补缴税款。
A、 改变用途
B、未改变用途
C.占用耕地结束时间
D.占用耕地开始时间
答案:A
解析: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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