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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四(2)

发表时间:2011/12/13 11:50: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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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四(2)

(二)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掌握)

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概况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2、考核标准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是:

①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③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3、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

③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2)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

①考核时间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②)考核结果处理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例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A.3

B.5

C.8

D.10

答案:B

解析: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因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是耕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内容。

2.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是耕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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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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