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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七(2)

发表时间:2012/1/4 14:2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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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七(2)

例题:下列关于地方性法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B、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C、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但行政法规除外

D、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E、地方性法规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答案:BC

解析: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为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知识汇总表

法律制度体系名称制定主体地位及法律效力备注

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法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例题:()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A.宪法

B.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答案:D

解析: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法的分类

法有许多分类的方法。按法设立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

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例题: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分为( )。

A、实体法

B、程序法

C、特殊法

D、一般法

E、国内

答案:AB

解析:按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二部分宪法土地条款

一、土地条款学习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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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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