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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第三部分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2/2/9 8:5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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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例题:某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在( )日内提出。

A.7

B.15

C.30

D.60

答案:D

解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对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 )机关管辖。

A.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B.河北省人民政府

C.承德市人大常委会

D.承德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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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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