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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下列情形中,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的有( )。(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修改基准地价
B.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D.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E.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答案:ABC
解析:《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例题: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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