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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土地估价师:行政许可,处罚,复议,诉讼2

发表时间:2011/3/23 11:37: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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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

1.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以公民个人为颁发对象的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4.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定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例题: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是( )。

A、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D、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答案:ACD

解析: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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