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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二(12)
(2)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是由土地所有权体系和土地利用权体系组成。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利用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不过是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权的种类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空间权、耕作权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权体系的核心。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由两方面构成,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体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系。
5、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1)申请
①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C.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调解
①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b.争议的主要事实;
C.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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