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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2年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精选(2)

发表时间:2012/7/5 9:30: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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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土地估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网校名师的解答本站做了特别整理,让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应试点题班。

问题来源: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应试点题班) 的第1课时

学员问题:

转租给第3人后,第三人拥有土地的他项权利,对吗?

名师解答:

拥有。

相关规定如下:

2)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①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a、转让和抵押的要件

一是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二是按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三是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四是租赁土地使用权,非随其地上物不得发生转让、抵押。

b、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即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但只能是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转让人对其转让的权利负担负有告知义务,受让人负有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

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转租其土地权利时,并未丧失其土地使用权,即未脱离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束,其与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可不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但仍应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相关知识:

1.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归( )所有。

a.原承租人

b.承租人和第三人共有

c.第三人

d.原承租人和第三人协商

答案:a

解析: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转租其土地权利时,并未丧失其土地使用权,即未脱离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束,其与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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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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