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知识点,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中,助您一臂之力!
101、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02、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2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103、收回后的集体闲置土地,采取什么方式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104、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5、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106、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一)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107、属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有哪些?
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除外)占用农用地的。
108、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
109、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几个批次内?
答:5个。
110、各类建设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只有却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可以这样操作,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11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
113、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文件自动失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4、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对农用地转用指标造成什么影响?
答: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11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何收缴?
答: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不得减免。
11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 70%上缴地方财政。在我省,上缴地方7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用20%,当地使用50%,均按规定用途使用。
11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118、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答: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2012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偿使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119、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20、在我省,使用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20公顷,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地?
答: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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