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土地估价师建设管理法规第三部分经济适用房一二章

发表时间:2012/3/5 10:4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2007年11月30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例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答案:√

解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估价师建设管理法规第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建设管理法规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权利管理规章与政策汇总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