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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知识》课堂笔记七(3)

发表时间:2012/1/4 14:2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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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课堂笔记七(3)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巩固练习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

B.森林、山岭

C.草原、荒地、滩涂

D.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答案:ABCD

解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三部分刑法土地条款

一、土地条款学习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巩固练习

例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者,应受的处罚是()。(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D.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城市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款学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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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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