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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第九部分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2/3/1 10:51: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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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原办理机关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例题: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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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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