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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方可转让。
例题:下列房地产项目中,不得转让的有(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35%的高档公寓项目
B.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成片开发工业用地
C.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D.未竣工已预售的商品房
E.少数共有人己书面表示不同意转让的共有房产
答案:BCE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条件。 (1)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2)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30
B.45
C.60
D.90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例题1: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的法律是(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C.《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D.《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
例题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之一是: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以上,并有确定的(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后续开发资金和施工措施
B.后续开发资金和质量保障措施
C.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施工和质量保障措施
答案:C
解析: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例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的要件包括( )。(2009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B.工程施工合同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房屋拆迁许可证
E.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答案:ABCE
解析:《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7)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例题: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007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7
B.15
C.30
D.90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住宅使用说明书》
B.《住宅验收说明书》
C.《住宅保修说明书》
D.《住宅保修保证书》
答案:A
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理方式
房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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